兩個原告起訴了同一個被告,第一個原告是債務糾紛,要讓被告還錢;第二個原告是房屋買賣糾紛,要讓被告交房。他們的要求在同一天獲得了同一個合議庭的支持,然而,兩年之后,第一個要錢的原告拿到了房子,第二個要房子的原告卻連當初買房的錢都拿不回來了。
這事發生在河南省新鄉市長垣縣,這個“倒霉”的第二個原告叫祿會民。他先申請強制執行在前,但長垣縣人民法院卻先執行了第一個案件原告的申請。
買房過程中,房子被另案查封
2007年12月,河南新鄉長垣縣丁欒鎮的村民逯會民通過朋友介紹,得知長垣縣中醫院內二科醫生李國峰有一棟小別墅要出售。“我的兒子和女兒當時都在縣里上學,買套房子也方便。”逯會民合計之后,和李國峰達成口頭約定,談妥的價格是31萬元。轉過年的1月份,逯會民先后付給李國峰房款17萬元。2008年2月4日,兩人在口頭協議的基礎上簽訂了書面的房屋買賣協議,逯會民又兩次付給李國峰房款11萬元。“當時,李國峰說五六月份騰出房子來。”逯會民說,“我們說好等他搬出來,就去過戶,到時候我再給他剩下的3萬元”。可是,逯會民左等右等都等不到李國峰搬家,轉移房屋所有權登記就更加遙遙無期。 這下逯會民著急了。
2008年5月7日,他拿著房屋買賣協議和相關的付款收據,到長垣縣人民法院起訴李國峰違反合同約定,要求法院責令李國峰立即把房子鑰匙交給自己,并給他辦理房屋轉讓登記。
這個時候,逯會民并不知道,這房子其實已經被法院“查封”了。早在逯會民起訴李國峰之前,另一位原告王志文就先行把他訴至法院,因為李國峰欠了王志文10萬元遲遲不還。2008年4月,長垣縣人民法院根據王志文的申請,下達民事裁定書,查封了李國峰的房子。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被查封的房子是無法辦理過戶手續的。也就是說,如果法院不解封,他無法辦理房子的所有權轉讓登記。不過,此時,對這些毫不知情的逯會民還在按照“法律程序”繼續前行。
2008年8月21日,長垣縣人民法院下達民事調解書,李國峰當庭把房子的37把鑰匙交給了逯會民,并同意在10日內將房屋過戶到他名下。
一位從事房屋糾紛代理的律師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雖然一般的房屋買賣的所有權是在房管部門變更登記后才會轉移,但在實踐中,按照市場交易習慣,如賣方將住房鑰匙等交給了買房一方,就應當認定為已經交付,房屋所有權已發生了轉移。有意思的是,就在同一天,2008年8月21日,審理此案的三位法官袁平、喬德彥和韓衛民,對王志文案作出判決,內容是李國峰應在十天內償還10萬元的借款。而這兩個案件的審判長袁平,正是此前為王志文案下達查封這棟小別墅的民事裁定的法官。李國峰并沒有如約辦理產權過戶手續,逯會民還是沒有等到他的房產證。
2008年9月9日,不安的逯會民再次來到長垣縣人民法院,這次,他要求法院對李國峰強制執行,辦理房屋產權轉讓手續。“法院收了500元的強制執行費后,讓我回家等著。”逯會民說,可是,法院的強制執行遲遲沒有結果,每次跟法院交涉,都被告知“李國峰跑了,所以目前沒辦法執行”。“有人跟我說,房子都判給我了,就住進去好了,怕什么”。逯會民也認為,“法院收了強制執行費,房產證遲早會辦下來”。于是,在此后兩年里,每逢周末或是孩子放假的時候,逯會民一家就會時不時一起住到縣城的房子里。
房子“不知不覺”被易主
2011年春節剛過,逯會民前往浙江,繼續做他的棉花口罩生意,他的妻子和孩子在他離家期間,一直住在鄉下的老家。5月1日,逯會民做完生意返鄉,全家一起從老家到小別墅時,意外發現打不開大門了。“大門的鎖被換了。”逯會民說。無奈之下,逯會民撥打110找來了民警,民警讓他提供證明。于是,逯會民翻出買房時的票據、協議以及法院蓋章的民事調解書,向民警證明房子的確為他所有。接著,民警同意逯會民找開鎖公司,開門換鎖進屋后,逯會民看到家中的一切家具布置都和走時沒有變化,不由得心中松了一口氣。誰料第二天一大早,“王志文就找來了,手里還拿著拍賣成交書,說房子是他的,讓我搬出去”。雙方爭執不下,逯會民又撥打了110求助。民警到場后,分別查看了雙方手中的文件,發現都是有效的法律文件。“民警跟我說,人家手里也有成交書、判決書,這事你們還是去法院解決吧。”逯會民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
房子都沒了,還執行什么?
同樣是因為李國峰失蹤,王志文也無法獲得10萬元欠款。2008年12月25日,長垣縣人民法院向李國峰公告送達了執行通知書,但他并未履行判決內容。又過了一年多時間,2010年4月,長垣縣人民法院下達查封“長垣縣建浦新區西四巷1號的房屋建筑物”的民事裁定書。
在逯會民提供的一份長垣法院的拍賣委托書上,中國青年報記者看到,受理委托的拍賣單位是河南金盛源拍賣有限責任公司。拍賣的目的和要求是“變現償還債務”。拍賣物的具體情況一欄填的正是當時逯會民居住的“長垣縣建浦新區西四巷1號的房屋建筑物”,落款時間是2010年7月13日。在另一份《拍賣成交確認書》上,記者看到,房子的買受人是王志文,成交金額為27萬元。確認書上標注的成交時間是2010年7月30日。“整個過程中,沒有任何人、任何單位通知我,這房子會被拍賣。”逯會民說。逯會民找到了當時的審判庭長袁平,“她說,房子已經判給了我,她的任務完成了,讓我去找執行局解決問題”。于是,逯會民又找到了執行案件的承辦法官馬志遠,“馬志遠跟我說,調解書是有效的,到現在還在執行中,但一直沒有找到被執行人”。上述律師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一般來說,如果被告不協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法院決定強制執行,那只需要法院下達協助執行通知書后,原告就能帶著相關法律文件去辦產權過戶手續了”。“被執行人在不在,不影響執行。”這位律師說,執行局應該看哪位原告“申請執行的時間在前”,逯會民申請執行是在2008年9月9日,而對方卻是在2008年12月25日才公告送達執行通知書,“顯然應該先予執行民事調解書的內容”。
6月13日,中國青年報記者致電馬志遠法官,他證實此案“正在加大力度執行當中。”當記者問及法院是否可以下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時,馬志遠稱,“可以下,也要通過領導啊。”他表示,此案執行正在協調當中。“房子都沒了,還執行什么?”逯會民不明白,為什么法院現在都是這個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