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第一部分 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3、《房屋登記辦法》(建設部第168號令)
4、《房屋登記簿管理試行辦法》(建住房[2008]84號)
第二部分 房屋所有權登記業務
第一章 業務流程、各崗位工作職責和對外承諾時限
第二章 房屋所有權登記業務所需要件
第一節 國有土地上房屋登記所需要件
1、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2、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3、房屋變更登記
4、更正登記
5、房屋注銷登記
6、商品房預告登記
7、在房屋上設定地役權登記
8、異議登記、注銷異議登記
9、房屋查封
10、遺失補證與換發房屋權屬證書
11、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所需要件
第二節 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登記所需要件
1、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2、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3、其它登記業務
第三章 相關事項的規定及說明
第一節 申請登記的一般性規定
第二節 具體業務的相關規定及說明
第三節 商品房合同信息備案的規定
第四節 房產檔案的立卷歸檔原則
第三部分 房屋他項權登記業務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房地產抵押權登記所需要件
第三章 地役權登記所需要件
第四章 抵押權預告登記所需要件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六章 房屋他項權利登記工作基本要求
第四部分 申請書、登記簿、房屋權屬證書(證明)式樣及填寫說明
第一部分 相關法律、法規(略)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3、《房屋登記辦法》(建設部第168號令)
4、《房屋登記簿管理試行辦法》(建住房[2008]84號)
第二部分 房屋所有權登記業務
第一章 業務流程、各崗位職責和對外承諾時限
一、房屋所有權登記程序流程圖
1、一般流程
申請——受理——審核——記載于登記簿——繕證——收費發證——歸檔
注:①初始登記、注銷登記在受理環節,工作人員應實地查看。
②2008年12月1日前(登記簿系統正式啟動日)已經進行登記但還未建立登記簿的房屋,在辦理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更正登記等業務時,應當同時建立房屋登記簿;在辦理抵押登記、地役權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限制、遺失補證、換證等業務時,應先行補建該房屋的登記簿,而后再辦理相應的登記。
2、依法只進行登記不發放房屋權屬證書的房屋登記流程
申請——受理——審核——記載于登記簿——歸檔
3、2008年12月1日前已登記房屋的登記簿補建流程
受理人員從鄭州市房地產信息綜合管理系統(簡稱信息系統)提取系統信息,預建立房屋登記簿——審核人員對相關信息進行審核,建立登記簿
本手冊如無特殊規定,所稱登記簿應為電子登記簿。
4、查封限制由受理人員直接在登記簿上予以記載。
二、各崗位工作人員職責
(一)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受理人員職責
1、指導申請人申請;
2、校驗申請人提交的登記要件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留存復印件的,應當在復印件上加蓋“與原件相符”印章;
3、申請人與申請文件記載的主體一致;申請初始登記的房屋與土地使用證明、規劃許可證明和房屋竣工證明、測繪報告相符;
4、核查該房屋有無登記信息;確定是否符合初始登記條件;房屋占用土地已抵押的應要求其先行解除抵押;
5、根據需要詢問有關事項,并經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字確認;
6、實地查看;
7、錄入登記信息、打印受理單;
8、簽署受理意見,預建立房屋登記簿;
9、建立初始登記檔案;
10、對登記申請不予受理的,應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審核人員職責
1、查看所需證件是否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2、核查該房屋有無登記信息,確定是否符合初始登記條件;
3、審核登錄信息與申請人申請事項是否一致;
4、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同時通過信息系統將申請登記的房屋記載于登記簿;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填寫退件回執單,退回上一環節;
5、將審核后的房產檔案和系統信息,按規定程序傳遞給下一環節。
(三)房屋轉移登記受理人員職責
1、指導申請人申請;
2、核查轉讓人是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受讓人是有關證明文件載明的受讓人;
3、核查申請轉移登記的房屋與登記簿記載一致;
4、確定符合轉移登記的條件;
5、校驗申請人提交的登記要件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留存復印件的,應當在復印件上加蓋“與原件相符”印章;
6、根據需要詢問相關事項,并經當事人或代理人簽字確認;
7、錄入登記信息、打印受理通知單;
8、簽署受理意見,預建立房屋登記簿;
9、建立轉移登記檔案;
10、對登記申請不予受理的,應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四)房屋轉移登記審核人員職責
1、查看所需要件是否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2、審核申請轉移登記的房屋與登記簿的記載一致,符合轉移登記的條件;
3、審核登錄信息與申請人申請事項是否一致;
4、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同時通過信息系統將申請登記的房屋記載于登記簿;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填寫退件回執單,退回上一環節;
5、將審核后的房產檔案和系統信息,按規定程序傳遞給下一環節。
(五)預告登記、變更登記、更正登記等其他登記受理人員和審核人員的職責參照初始登記、轉移登記執行
(六)繕證人員職責
(一)繕證前應當對所接收的房產檔案進行清點,做好接收記錄。
(二)統一使用微機進行繕證,核對登記編號,避免調出信息與房屋登記簿不符。
(三)配圖、用印。
(四)校核所繕寫證書或證明內容是否完整、清晰、無誤。所繕寫證書或證明的存根由校對人員簽章。
(五)整理已繕寫的證書或證明,核對證書或證明與房屋登記簿一致,打印匯總表一式兩份,將匯總表與繕寫的證書或證明轉發證人員;將匯總表、房產檔案資料轉交檔案人員,簽字并注明日期。
(七)收費發證人員職責
分別計收交易手續費、房屋登記費等,并開具發票,按規定將房屋所有權證發放至所有權人或代理人。注銷登記、屬于登記機關登記錯誤而進行的更正登記等按照規定不收取費用的,直接發證。已設定抵押權登記、抵押權預告登記(按揭)的房屋將房屋所有權證轉抵押管理辦公室。
(八)歸檔人員職責
對接收的檔案進行核對,查看接收的資料與信息系統顯示的所收要件種類是否一致。一致的進行分類、歸檔,不一致的及時返回上一環節。
三、對外承諾辦結時限
(一)個人二手房轉移登記5個工作日(受理1個工作日,審核2個工作日,繕證2個工作日);
(二)房屋初始、轉移、變更登記20個工作日(受理8個工作日,審核7個工作日,繕證5個工作日);集體土地上房屋初始、轉移、變更登記40個工作日(受理20個工作日,審核15個工作日,繕證5個工作日);
(三)房屋注銷登記5個工作日(受理2個工作日,審核2個工作日,繕證1個工作日);
(四)遺失補證、換證4個工作日(受理2個工作日,繕證2個工作日);
(五)異議登記1個工作日;
(六)查(解)封記載即時辦理;
(七)預告登記10個工作日(受理3個工作日,審核4個工作日,繕證3個工作日);
(八)更正登記、地役權登記10個工作日(受理3個工作日,審核4個工作日,繕證3個工作日)。
注:①房屋登記信息更正,不影響權利歸屬權利內容,不需要通知權利人的,要及時辦理。
②公告時間不計入承諾時限。
第二章 房屋所有權登記業務所需要件
第一節 國有土地上房屋登記所需要件
一、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1、單位新建非商品房屋初始登記提交要件: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營業執照或機構代碼證(出示原件,收復印件),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3)國有土地使用證(出示原件,收復印件)或合法的土地使用證明;
(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
(5)房屋已竣工的證明;
(6)房屋測繪報告及2份附圖;
(7)其他必要材料。
2、私人新建房屋初始登記提交要件: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
(4)房屋已竣工的證明;
(5)房屋測繪報告及2份附圖;
(6)其他必要材料。
注:個人建房三層以下(含三層)可不收取第四項要件。
3、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記提交要件:
(1)登記申請書;
(2)房地產開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出示原件,收復印件),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3)國有土地使用證(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
(5)房屋已竣工的證明;
(6)房屋測繪報告及2份附圖;
(7)物業維修基金繳存憑證;
(8)其他必要材料。
注:該類業務包括開發企業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
二、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商品房提交要件:
(1)登記申請書;
(2)受讓方有效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3)房屋所有權證或商品房初始登記證明(商品房產權登記備案證);
(4)商品房買賣合同(聯機備案的合同需提交備案信息表;非聯機備案的合同,應經過備案);
(5)完稅憑證(辦證聯原件);
(6)物業維修基金繳存憑證;
(7)房屋分戶平面圖2份;
(8)其他必要材料。
注:①受讓方為單位的,第(2)項應提供其營業執照或機構代碼證(出示原件,收復印件),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②經濟適用房、安居房提交購房審批表;
③港澳臺及境外人士、機構購房還應提交安全部門批文;
④法院判決(裁定、調解)轉移房產,需提交協助執行通知書及判決書(或裁定書、調解書);
⑤買受人單方申請登記的,申請表應由開發企業在轉讓方蓋章。
(二)單位房屋
1、單位房屋轉讓登記提交要件:
(1)登記申請書;
(2)轉讓方營業執照或機構代碼證(出示原件,收復印件),經辦人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3)受讓方有效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4)房屋所有權證;
(5)房地產買賣契約(合同);
(6)完稅憑證;
(7)物業維修基金繳存憑證(整幢房屋為一個產權人的暫不要);
(8)房屋分戶平面圖2份;
(9)其他必要材料。
注:①行政事業單位的房地產轉讓還應提交有批準權的政府部門(一般為財政部門)的批準文件;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房產轉讓還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產轉讓還應提交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小企業為股東會)通過的決議;集體企業的房產轉讓還應提交職代會通過的決議;
②受讓方為單位的,第(3)項應提供其營業執照或機構代碼證(出示原件,收復印件),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③港澳臺及境外人士、機構購房還應提交安全部門批文;
④法院判決(裁定、調解)轉移房產,需提交協助執行通知書及判決書(或裁定書、調解書),可不提交第(6)項要件;
⑤劃撥土地上房產轉讓的,轉讓方還需提交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2、拆遷安置房屋提交要件:
(1)登記申請書;
(2)房屋拆遷許可證(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3)房屋注銷證明;
(4)房屋拆遷安置協議和安置通知單;
(5)被安置人有效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6)安置房國有土地使用證(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7)安置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
(8)安置房竣工證明;
(9)完稅憑證;
(10)物業維修基金繳存憑證;
(11)房屋分戶平面圖2份;
(12)其他必要材料。
注:①自2006年6月1日起,首次辦理拆遷安置(交換)的需提交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權證或產權登記證明,(6)、(7)、(8)不再提交;
②被拆遷房屋未進行房屋登記或屬在1988年以前辦理產權登記的,第(3)項可提供建筑許可證、原房屋所有權證或有效產權證明;
③被安置人為單位的,第(5)項應提供其營業執照或機構代碼證(出示原件,收復印件),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3、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屋登記提交要件:
(1)登記申請書;
(2)村民(股東)大會或代表會議做出的對本村、組進行改造的決議;
(3)市人民政府批文;
(4)安置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或產權登記證明;
(5)拆遷安置協議;
(6)被安置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7)房屋分戶平面圖2份;
(8)物業維修基金繳存憑證;
(9)其他必要材料。
注:①被安置人為鄉村企業的,第(6)項應提供其營業執照(出示原件,收復印件),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②被拆遷房屋已辦理過房屋所有權證的,還應提交房屋注銷證明。
4、國有(集體)企業改制房屋轉移登記提交要件:
(1)登記申請書;
(2)國有土地使用證(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3)房屋所有權證;
(4)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5)受讓方營業執照(出示原件,收復印件),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6)企業改制時的資產評估報告(房產部分);
(7)完稅憑證;
(8)房屋分戶平面圖2份;
(9)其他必要材料。
注: 該類房屋登記屬單方申請。
5、企業破產兼并房屋轉移登記提交要件:
(1)登記申請書;
(2)國有土地使用證(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3)房屋所有權證;
(4)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5)轉讓方與受讓方身份證件;
(6)法院下達的破產裁定書、終結書;
(7)兼并收購協議;
(8)完稅憑證;
(9)房屋分戶平面圖2份;
(10)其他必要材料。
注:轉讓方第5項應提供法院成立企業破產管理人(破產清算組)的法律文書,受讓方第5項應提供其營業執照或機構代碼證(出示原件,收復印件),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6、以房產作價入股進行房屋轉移登記提交要件:
(1)登記申請書;
(2)轉讓方與受讓方身份證件;
(3)房屋所有權證;
(4)公司章程(工商局加蓋查詢章的復印件);
(5)入股協議;
(6)完稅憑證;
(7)房屋分戶平面圖2份;
(8)其他必要材料。
注:①入股人為轉讓方,接受入股企業為受讓方。
②以單位房屋作價入股的,入股人還應提交下列文件之一:行政事業單位提交有批準權的政府部門(一般為財政部門)的批準文件;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小企業為股東會)通過的決議;集體企業提交職代會通過的決議。
(三)私有房屋
1、私有房屋轉移登記提交要件:
(1)登記申請書:
(2)轉讓方與受讓方有效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3)房屋所有權證;
(4)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依照具體情況提交買賣契約、互換協議、私房贈與公證書、遺贈公證書當中的一種);
(5)完稅憑證;
(6)物業維修基金繳存憑證
(7)房屋分戶平面圖2份;
(8)其他必要材料。
注:①受讓方為單位的,第2項應提供其營業執照或機構代碼證(出示原件,收復印件),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②港澳臺及境外人士、機構購房還應提交安全部門批文。
③房改房、經濟適用房轉讓的需夫妻雙方到場共同申請;
④法院判決(裁定、調解)轉移房屋,需提交協助執行通知書及判決書(或裁定書、調解書);
⑤遺贈方式轉讓房屋的,還應提交贈與人的死亡證明,由受贈人單方申請。
2、繼承房屋提交要件:
(1)登記申請書;
(2)繼承人有效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3)房屋所有權證;
(4)繼承公證書;
(5)物業維修基金繳存憑證
(6)房屋分戶平面圖2份;
(7)其他必要材料。
注:法院判決(裁定、調解)轉移房屋,需提交協助執行通知書及判決書(或裁定書、調解書),不再提交第(4)項要件。
3、離婚分割共有房屋提交要件: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及離婚證(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3)房屋所有權證;
(4)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民事調解書);
(5)房屋分戶平面圖2份;
(6)其他必要材料。
注:①離婚分割共有房屋可單方申請,申請人無法提交房屋所有權證的,可提交房產檔案館出具的該房屋權屬證書的存根復印件或登記簿復印件;
②離婚協議書應加蓋民政部門相關印章;
③經法院判決或調解離婚的,第(2)項可不提供離婚證,申請人應出示法院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的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四)單位優惠出售公有住房登記提交要件:
(1)登記申請書;
(2)房屋所有權證;
(3)鄭州市(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批準文件;
(4)出售公有住房協議書;
(5)購房人員登記表;
(6)購買方有效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7)房屋分戶平面圖2份;
(8)其他必要材料。
注:①省直房改房還需提供《河南省省直單位出售公有住房(評估)審批表》;
②房改房收回再出售應提交已登記的房屋所有權證和省市房改部門的批準證明。
(五)拍賣房屋轉移登記提交要件:
(1)登記申請書;
(2)轉讓方與受讓方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3)房屋所有權證;
(4)國有土地使用證(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5)拍賣委托書;
(6)拍賣成交確認書;
(7)完稅憑證;
(8)物業維修基金繳存憑證(整幢房屋為一個產權人的暫不要)
(9)房屋分戶平面圖2份;
(10)其他必要材料。
注:①轉讓方或受讓方為單位的,第2項應提供其營業執照或機構代碼證(出示原件,收復印件),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②港澳臺及境外人士、機構購房還應提交安全部門批文。
三、房屋變更登記
1、權利人的姓名或名稱發生變更的,需提交要件:
(1)登記申請書;
(2)權利人變更后的有效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3)姓名或名稱變更證明文件;
(4)房屋所有權證;
(5)房屋分戶平面圖2份;
(6)其他必要材料。
注:①個人姓名變更的,第(2)項需提交變更后的個人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第(3)項需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原件。
②屬單位名稱變更的,第(2)項需提交新的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出示原件,收復印件);第(3)項需提交上級主管機關的批準文件;另需提交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2、房屋座落名稱變更的,需提交要件: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出示原件);
(3)房屋所有權證;
(4)房屋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房屋座落變更證明;
(5)房屋分戶平面圖2份;
(6)其他必要材料。
注:①申請人為單位的,第(2)項應提供其營業執照或機構代碼證(出示原件,收復印件),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②受理房屋座落變更登記,應查明新的座落是否為他人所用。
3、共有房屋按原約定分割的,需提交要件: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3)房屋所有權證;
(4)共有房屋分割協議書;
(5)房屋分戶平面圖2份;
(6)其他必要材料。
注:該類業務應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4、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需提交要件: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3)房屋所有權證;
(4)房屋分戶平面圖2份;
(5)其他必要材料。
注:申請人為單位的,第(2)項應提供其營業執照或機構代碼證(出示原件,收復印件),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5、房屋面積發生變化的,需提交要件: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3)房屋所有權證;
(4)房屋分戶平面圖2份;
(5)其他必要材料。
注:①屬擴建房屋的,還需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工程竣工證明;
②申請人為單位的,第(2)項應提供其營業執照或機構代碼證(出示原件,收復印件),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四、更正登記提交要件: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3)房屋所有權證;
(4)房屋分戶平面圖2份;
(5)證明房屋登記錯誤的資料;
(6)其他必要材料。
注:申請人為單位的,第(2)項應提供其營業執照或機構代碼證(出示原件,收復印件),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五、房屋注銷登記提交要件: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
(3)房屋所有權證;
(4)拆遷許可證明(出示原件,收復印件)或房屋滅失證明;
(5)其他必要材料。
注:申請人為單位的,第(2)項應提供其營業執照或機構代碼證(出示原件,收復印件),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六、商品房預告登記提交要件:
1、申請預告登記: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
(3)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4)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書面約定;
(5)其他必要材料。
注:①有預告登記約定,開發企業未按照約定與預購人申請辦理預告登記的,預購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但開發企業與預購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對預告登記附有條件和期限的,預購人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②開發企業出售已進行初始登記房屋的,還應當提供初始登記證明。
③申請人為單位的,第(2)項應提供其營業執照或機構代碼證(出示原件,收復印件),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2、注銷與變更預告登記: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
(3)預告登記證明;
(4)當事人同意解除(或變更)商品房買賣合同并且注銷(或變更)預告登記的書面約定;
(5)其他必要材料。
注:①經法院判決(調解)、仲裁機構裁決、公證等方式解除或變更合同的,可以單方申請,應提交生效的明確解除商品房買賣的法院判決書、調解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公證書等法律文書,不再提交第(4)項材料。
②預購(現購)商品房預告登記同時設定有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應先行注銷抵押權預告登記,再辦理注銷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并應提供抵押權已注銷的相關證明材料。需變更預告登記內容的,應當在辦理完手續后交由市抵押辦辦理抵押權預告登記變更手續,在市抵押辦辦理完手續后再將變更后的預告登記證明發放給購房人。
七、異議登記、注銷異議登記提交要件
1、申請異議登記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
(3)生效的法律文書或相關的異議證明材料;
(4)其他必要材料。
注:申請人為單位的,第(2)項應提供其營業執照或機構代碼證(出示原件,收復印件),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2、注銷異議登記
(1)異議登記申請人申請注銷的,憑申請人的身份證件和書面申請辦理。
(2)權利人申請注銷異議登記的,應提交法院、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駁回等相應的證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證件。
八、房屋查封(預查封、解封)提交要件:
(1)公、檢、法等部門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及查封(預查封、解封)裁定;
(2)執行人的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
注:預查封還應提交被執行人實際取得該房屋權利的證明。
九、遺失補證與換發房屋權屬證書
1、遺失補證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3)刊登遺失聲明的整張報紙;
(4)房產檔案館出具的房屋所有權證存根或登記簿(復印件);
(5)房屋分戶平面圖2份;
(6)已抵押的需提交抵押權人和抵押登記機構同意的證明;
(7)其他必要材料。
注:申請人為單位的,第(2)項應提供其營業執照或機構代碼證(出示原件,收復印件),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屬于房改房、經濟適用房的,第(2)項需提交夫妻雙方有效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夫妻雙方到場共同申請。
2、換發房屋權屬證書
(1)登記申請書;
(2)房屋所有權證;
(3)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4)房屋分戶平面圖2份;
(5)已抵押的需提交抵押權人和抵押登記機構同意的證明;
(6)其他必要材料。
注:申請人為單位的,第(3)項應提供其營業執照或機構代碼證(出示原件,收復印件),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十、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提交要件
1、房屋所有權人有效身份證(出示原件),有共有人時需要提交所有共有人的有效身份證原件,申請人系未成年人的,提交監護人身份證原件;(收復印件);
2、交納各項費用憑證;
3、受理申請通知單;
4、個人委托他人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時,應提交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原件(收復印件)和委托書;
5、單位領證時,需要提交單位介紹信或委托書,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證原件(收復印件)。
第二節 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登記所需要件
一、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一)村民自建的住宅房屋提交要件。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3、宅基地使用證(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4、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城市建成區域內的提交建設規劃許可證明及附圖;城市建成區以外的提交村民小組出具村民建房證明,并經村民委員會認可);
5、村委會出具系農村集體組織成員的證明;
6、房屋分戶平面圖2份;
7、其他必要材料。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鄉(鎮)、企業等)所建的房屋提交要件。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3、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證(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4、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城市建成區域內的提交建設規劃許可證及附圖;城市建成區以外的,按照市、鄉(鎮)規劃管理權限提交鄉(鎮)或者市規劃管理部門的批建證明);
5、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
6、房屋分戶平面圖2份;
7、其他必要材料。
(三)村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建的房屋層數為三層(含三層)以上或單體房屋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應提交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屋鑒定機構或者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或者工程質量檢測報告。
(四)村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房屋登記受理后,要按照《房屋登記辦法》的規定進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5日后無異議的予以辦理。
(五)已被鄭州市人民政府列入城中村改造計劃內村莊的房屋,暫不予登記。待城中村改造完畢后,土地變更為國有土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安置有關規定辦理。
(六)《房屋登記辦法》公布實施后,城市建成區以外村民自建的住宅房屋,需提交規劃管理部門的批建證明。
二、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村民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提交要件:
1、登記申請書;
2、買賣雙方有效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3、房屋所有權證;
4、宅基地使用證(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5、買賣契約;
6、完稅憑證;
7、村民委員會同意轉移及受讓人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8、房屋分戶平面圖2份;
9、其他必要材料。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房屋所有權轉移提交要件。
1、登記申請書;
2、買賣雙方有效身份證明(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3、房屋所有權證書;
4、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出示原件,收復印件);
5、買賣契約;
6、同意房屋轉移證明(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村辦企業的房屋由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鄉(鎮)企業的房屋由鄉(鎮)政府同意;鄉(鎮)的房屋由區政府同意);
7、完稅憑證;
8、房屋分戶平面圖2份;
9、其他必要材料。
三、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的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等房屋登記,參照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予以登記的,在房屋登記薄和房屋所有權證上加注“集體土地”字樣。
第三章 相關事項的規定及說明
第一節 申請登記的一般性規定
一、房屋權利人的法定名稱
1、房屋權利人應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2、權利人登記的名稱應當使用法定名稱或依法登記的名稱,不得使用簡稱或慣用名稱,并與提交的身份證明相一致。
3、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使用中文名稱或者姓名。權利人為境外機構和自然人的,應將其名稱或姓名翻譯為中文,并提交公證部門或翻譯機構的譯本。
二、身份證明、資質證明
1、權利人為自然人的可提交下列其中之一:
①身份證(包括有效期內的臨時身份證);
②戶口本和帶照片的戶籍證明(同時使用);
③軍官證、士兵證、軍人退(離)休證;
④外籍人士的護照;
⑤港澳臺居民的港澳臺身份證和來往內地通行證;
⑥未成年人的戶籍證明和監護人的身份證。
2、權利人為法人的可提交下列之一:
①營業執照;
②機關、事業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③社團組織的法人登記證。
三、申請登記與代理
1、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本人申請登記;也可以委托他人申請登記,但要提交委托書和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證件;委托書經過公證的,可不提交委托人身份證件。
2、共有房屋登記由共有人共同申請。在登記簿上記載共有信息,為每個共有人發放一本房屋所有權證,在房屋所有權證共有情況欄內注記“共有”字樣,并將其他共有權人一并記入附記欄內,不再發放共有權證。
四、路名(街名)門牌
1、申請人申請登記的房屋坐落,應與公安機關、民政部門所編的路名(街名)、院號、樓號、房號相一致。
2、如需變更房屋坐落的,須持有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
3、商品房、單位房申請初始登記,應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房屋坐落證明。房屋座落應規范為×××區╳╳路(街)╳╳院╳╳幢╳╳號房。
第二節 具體業務的相關規定及說明
一、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1、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私人建房,2000年以前建成的,憑區建設部門的建筑許可證和附圖辦理初始登記;2000年以后建成的,憑市規劃局或市規劃局設立的區分局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紅線圖,辦理初始登記。
2、要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內容進行房屋的初始登記。對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要求的,經規劃部門變更、確認后再予以登記。
3、房屋竣工證明:單位建設的單體建筑不超過300平方米的,由建設方和施工方共同出具竣工證明。單位或開發商建設的樓房辦理初始登記時,應提交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的房屋竣工驗收備案表,或由建設方、監理方、設計方、施工方、勘探方共同簽署的竣工驗收證明。
4、施工許可證:單位建設的單體建筑超過300平方米的申請初始登記的應提交施工許可證。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的房屋在辦理預售環節提交施工許可證,未辦理預售手續的房屋,初始登記時應提供施工許可證。
5、對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開發企業在對同期竣工的商品房屋申請初始登記時應一并申請登記,單獨填寫申請書,由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房屋所有權人登記為“××小區全體業主”。
二、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商品房
1、預售商品房應取得預售許可證。商品房轉讓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商品房初始登記證明(商品房產權登記備案證)。商品房購銷合同簽訂后,應進行合同備案。
2、開發公司轉讓經初始登記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商品房,開發公司持房屋所有權證,經補辦商品房現房銷售備案手續、補建或修改樓盤表、合同備案后,按商品房轉讓程序辦理。
3、2000年6月1日以前開發商簽定的合同,經查該房屋在現信息系統中未合同備案、限制和登記發證的情況下,可不再補辦合同備案手續,雙方申請經審查可直接為購房人辦理房屋登記。
(二)私有房屋
1、受讓方為未成年人(未滿18周歲)的,由法定監護人代為辦理;轉讓未成年人房屋的,除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擅自處分該房產。若處分該房產,法定監護人(一般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應出具系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書和相關證明材料。
2、轉讓共有房屋的,由所有權人和已登記的共有權人共同申請。
3、所有權人將屬于自己的部分所有權轉讓給他人,形成共有的按買賣、贈與等方式辦理。
4、當事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房屋所有權登記為夫妻中一方,現申請增加另一方為共有人的,憑結婚證明及雙方書面約定按變更登記程序換發房屋所有權證。
5、因生效的法律文書以及繼承或者受遺贈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權利人再行轉讓該房屋所有權或者設定他項權利時,應當將房屋登記到權利人名下后,再辦理相應的登記。
6、夫妻共有的房屋,經離婚財產分割房屋所有權仍歸原所有權登記人的,憑法院判決或離婚協議書可直接辦理二手房上市交易,否則應經變更登記后方能上市交易。
7、所有權人轉讓房產,因文化程度和身體所限不能簽字申請的,可到公證部門作委托公證或由所有權人選一名代書人和一名見證人,由代書人代簽字申請,所有權人按手印,見證人在申請表備注欄中簽字按手印,并把代書人、見證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一并存檔。
8、歷史上曾有部分房屋初始登記、轉移登記件未收取申請人的身份證件,現申請轉移登記,只要所有權人姓名或名稱、房屋權屬狀況與微機系統、檔案記載一致,可予受理。
9、申請人持原房地產市場管理處核發的房屋交易過戶證或交易契證申請房屋登記的,可重新登錄直接辦理。申請處分該房屋的,應登記到該申請人名下后再辦理轉移登記。
(三)單位房
1、國有劃撥土地上的房地產轉讓須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2、行政事業單位的房地產轉讓應經有批準權的政府部門(一般為財政部門)批準;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房產轉讓應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其他性質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產轉讓應經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小企業為股東會)討論通過;集體企業的房產轉讓應經職代會討論通過。企業性質應以營業執照上顯示的性質為準,性質或股份持有情況不明確的,應提供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登記情況。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房產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四)房改房和經濟適用住房
1、軍隊、企事業單位、政府機關在國有劃撥土地上建設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向職工優惠出售的;特困企業利用自有劃撥土地集資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統屬房改房范疇。房屋建成后應辦理房屋初始登記,持單位的房屋所有權證報省、市房改部門審批。售房單位憑房改批文和相關資料為購房人辦理房屋的轉讓過戶手續,房屋所有權證上注記“房改摘要”。
2007年8月之前經批準的單位集資建房,房屋所有權證上標注有“經濟適用住房”的,經市房改辦審核,可換發為標注“房改售房摘要”的房屋所有權證。
2、公有住房已按房改政策批準出售給職工,在沒有給職工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之前房屋被拆遷,現職工已入住安置房的,憑原省、市房改部門的審批手續,現省、市房改部門的審核確認表、拆遷手續、合法的建房資料、安置通知單,超面積結算憑證,完稅憑證等,將安置房直接辦理成個人私有房屋所有權證。
3、開發商利用劃撥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政府批準。房屋竣工后應先辦理經濟適用房初始登記,而后持購房合同、準購證明等為購房人辦理房屋轉讓手續。在房屋所有權證上注記“經濟適用住房”。經濟房小區內建設的商品房屋,憑政府批文可為購房人辦理商品房所有權證。
4、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請人除提交有效的非夫妻共有產證明外,一般視同為夫妻共有產。已登記發證的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經上市交易、拆遷安置后登記為私有房屋。夫妻共有的房改房,一方去世,所有權登記人能提交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公證證明的,可直接上市交易;所有權登記人去世的,配偶應辦理繼承登記后,方能再上市交易。
5、房改房單位收回再售,憑市房改辦收回再售的批文和已登記給他人的房屋所有權證辦理。如果收回不售應變更登記為原售房單位。房改后剩余的單位房產,按單位房屋變更登記規定辦理。
(五)拆遷安置房產權兌換
1、新建的拆遷安置房,房屋竣工后應辦理初始登記,而后再辦理房屋產權交換手續。
2、城中村自行籌集資金進行改造及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城中村改造新建的村民安置房,先辦理初始登記后,而后再辦理房屋產權兌換手續。
3、原房屋已拆除滅失、所有權人又去逝的,除按正常規定提交要件外,另需依據實際情況提交原房屋的析產、繼承或遺贈公證書,可將安置房直接登記到經公證的新所有權人名下。
4、1988年以前發放的房屋所有權證、因系統中沒有記載,房產檔案難以查詢,房屋已拆除滅失,原房屋所有權證可作為權屬證明使用,不再辦理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5、1997年以前已領取房屋交易過戶證或交易契證,但沒有辦理房屋登記的房屋,房屋已拆除滅失的,可憑原交易過戶證、交易契證辦理拆遷安置交換手續。
(六)企業破產兼并、企業改制過程中的房地產轉讓
1、企業經法院裁定破產后,需轉讓房地產的,破產管理人(2007年6月1日新《破產法》實行以前為破產清算組)為轉讓人;通過兼并企業方式處分破產企業房地產的,應當在法院裁定破產終結后申請房產轉讓;通過公開拍賣出售方式轉讓房地產的,按照拍賣房產的程序辦理。
2、原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經政府部門批準,改為股份制公司的企業改制,按轉讓程序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
3、原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實行公司化改造后,仍為國有獨資、集體獨資公司的,只是企業承擔責任限度發生變化,股本結構未發生變化。其房屋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按變更登記程序辦理。
4、未納入破產企業破產財產、改制企業改制資產的生活類房產,破產企業的收購方、改制后的企業對于房產只是代管關系,不擁有所有權。與生產類房產登記在一個房產證上的生活類房產、符合登記條件但尚未進行登記的生活類房產,可由兼并企業或改制后的企業代為申請,通過換證或初始登記等程序仍然登記在原企業名下。該類房產的處分與轉讓依據實際情況應由相應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或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5、辦理破產企業、改制企業、兼并企業房產轉讓業務,應先行經市房地產管理局權屬管理處審批。
三、變更登記
下列情形可視為房屋所有權變更,按變更登記辦理:
1、房屋所有權單位注銷,其房地產由上級政府主管部門接收的;
2、政府機關因撤銷、合并使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可憑政府批準文件辦理房屋的變更登記。
四、更正登記
登記部門發現身份證號、營業執照證號或組織機構代碼證號登記有誤,與申請材料不符,不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所有權證內容的,可按程序給予更正。
五、注銷登記
經市政府批準的城中村拆遷改造,由區城中村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持以下要件,統一代為辦理房屋注銷登記:1、市人民政府批準其進行城中村改造的批文;2、區人民政府關于城中村改造房屋所有權注銷的公函;3、村民(股東)大會或代表會議做出的對本村(組)進行改造的決議;4、區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和城中村共同認定拆遷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注銷花名冊;5、被拆除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
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應向申請人發放注銷登記證明。異議登記注銷、預告登記注銷只記載不發證明。
六、異議登記
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而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要告知異議登記申請人應在15日內向法院起訴,如果法院不予受理或駁回訴訟請求的,要及時申請注銷異議登記,否則就有承擔權利人損害賠償的風險。異議登記自設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權利人申請處分該房屋的,暫緩辦理。異議登記十五個工作日后,異議登記申請人不提交法院受理證明,也不辦理異議登記注銷的,權利人申請處分該房屋的,應予受理,但應將異議登記情況告知受讓人。
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已受理但未記載于登記簿之前,第三人申請異議登記的,應中止辦理原登記申請,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異議登記失效,就同一事項不能再次申請異議登記。
七、預告登記
以預購方式購買商品房的,在進行預告登記前應先進行預購商品房合同信息備案;撤銷預告登記的,應同時撤銷預購商品房合同信息備案。
八、遺失補證
房屋所有權證或登記證明遺失或者滅失的,房屋權利人在當地公開發行報紙上刊登房屋所有權證遺失聲明后,可申請補發房屋所有權證或登記證明。預告登記證明的補發,參照此辦法。
補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或登記證明應注明“補發”字樣,房屋所有權證號或登記證明號要與原證一致。
九、換證
1、房屋所有權證或登記證明破損、污損、注記欄填滿的,權利人可申請換發。
2、1988年以前按照當時規定發放的各類房產證,經換發新證或遺失補證后辦理二手房交易。
3、企事業單位的住宅用房按照企業改制、企業破產有關文件規定不列入改制、破產范圍。原一證多幢房屋的,經改制或破產完結后,原房屋所有權證上的剩余的住宅用房,由新單位代為申請,按換證程序,仍然登記在原企事業單位名下。
4、換證后,房屋所有權證號或登記證明號要與原證一致(以前編號位數少的老證換新證要按照現行編號規則重新編號),原房屋所有權證或登記證明注銷存檔。
十、撤銷登記
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機構認定當事人系非法手段取得房屋登記的,依據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撤銷登記,收回房屋所有權證或登記證明,或者公告作廢。
十一、協助執行
房屋所有權依法發生強制性轉移、原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屋轉移登記的,可根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及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新權利人的申請,直接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工作人員對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生效法律文書不做實體審查,對執行有異議的可口頭或書面向局法規處提出,但在法院沒有做出更改決定前,不能影響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屬于法院判決(裁定)強制性轉移的房屋,申請人無法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或購房合同的,可提交房產檔案館出具的該房屋所有權證的存根(或登記簿)或購房合同復印件。
十二、發證
房屋所有權證是房屋權屬的證明。應堅持所有權人持收件收具,交費憑證、身份證明領取的原則。委托他人領取的,受托人應持本人身份證件。開發商統一代辦的,由開發商領取。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申請人不能按本規定提供合法、有效的所需要件或者申請登記的房屋權利與權利來源證明文件不一致的;
(二)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沖突的;
(三)申請登記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
(四)違法建筑、臨時建筑、承租土地上的建筑;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沒收,原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六)房屋在依法查封期間權利人申請處分該房屋的;
(七)共有房地產未經登記簿記載的共有人同意的;
(八)已抵押房地產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
(九)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規定的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
十四、房屋登記應當由當事人共同申請,下列情形當事人可以單方申請
1、合法建造房屋申請初始登記和變更登記的;
2、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確定當事人房屋物權歸屬的生效法律文書,申請轉移登記的;
3、房屋滅失申請注銷登記的;
4、異議登記的;
5、繼承、遺贈,離婚析產申請轉移變更登記的;
6、房屋所有權人申請更正登記和已經有預告登記約定的預告登記。
十五、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
1、房屋所有權證的附記欄應記載共有情況、抵押情況、經濟適用住房、房改售房等情況,附記內容過多、欄內無法記載完畢的,可以增加打印附頁,進行粘貼。
2、共有的房屋,所有共有人的房屋所有權證使用同一證號,區分不同的共有人分別加上—1、—2等,在打印證時改變所有權人的位置。如張三、李四共有一套房屋,打印兩本房屋所有權證,分別是:房屋所有權人張三,附記欄注記共有人李四;房屋所有權人李四,附記欄注記共有人張三。
3、任何人不得擅自在房屋權屬證書和附圖中標注任何注記。屬于房屋權利人擅自涂改房屋權屬證書的,按換證程序重新辦理后方能進行其他登記。
4、發現偽造、涂改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的,應先收回其權屬證書、證明,并即時移交法規監察科處理。
十六、告知
1、受理窗口發現證件不齊全或證件主體不一致不能受理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2、審核環節發現所提交的證件不齊全或不能采信的,應退回受理環節,由受理環節書面告知申請人。
十七、實地查看
1、初始登記
(1)房屋主體、外立面是否完工;
(2)房屋的坐落、形狀、層數是否與測繪圖紙、規劃許可內容相符。
2、注銷登記
依據房屋所有權證及附圖,查看已登記房屋是否拆除、滅失。
3、填寫實地查看記錄表
記錄表應顯示查看時間、房屋坐落、申請登記類別、查看記錄、實地查看工作人員簽名等內容。
十八、詢問
(一)詢問的內容
1、是否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愿;
2、是否有其他共有人;
3、轉移登記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權的性質;
4、受理人員認為應該詢問的其他事項;
(二)受理人員根據需要進行詢問,詢問結果應經申請人簽字確認后存檔保留。
十九、其他
1、境外人士或境外單位購房要經國家安全部門備案。
2、房屋申請已記載于登記簿,在發放房屋所有權證前所有權人去逝或所有權單位滅失的,權利人為自然人的由其合法繼承人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權利人為單位的,由接受部門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3、工商營業執照到期沒年審或被吊銷營業執照,暫不影響對該房屋的初始登記和企業作為房屋受讓人的轉移登記;企業在工商營業執照年審期限到達前或被吊銷營業執照前已經將房屋轉讓,工商營業執照到期沒年審或被吊銷營業執照后來辦理轉移登記的,仍可辦理;企業已注銷,尚未履行完轉讓義務的,由清算人或成立清算人的機構履行轉讓義務。
4、公證。
(1)房屋贈與、繼承、析產、遺贈的,委托處分房屋的,境外申請人委托房屋登記的,應當辦理公證。遺贈房屋的權利人生前沒有辦理遺囑公證的,按照法律的規定辦理。
(2)境內委托轉讓房屋公證應在房屋所有權人戶籍所在地、居住地或房屋所在地公證部門辦理。
(3)當事人在港、澳辦理的公證書,應由中港、中澳法律服務中心加蓋“傳遞章”;在臺灣辦理的公證書,應由河南省公證員協會辦理“比對”驗證;在境外其他國家辦理的公證書,應由中國駐所在國大使館、領事館“認證”,并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5、對國有土地上歷史遺留、手續不全房屋的權屬登記,依據市政府鄭政(2006)18號文件和市房管局制定的實施細則辦理。
6、登記申請撤回。
已受理的各類房屋登記、遺失補證申請,在沒有記載登記簿前,當事人文字申請撤回的,可以撤回申請;已記載的不予撤回。
7、原按照鄭政(1987)61號文件《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鄭州市城鎮房產產權登記、核發房屋所有權證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和鄭政[1987]65號文件《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核發城鎮房屋所有權證的通知》精神,在對部分違章建筑進行罰款處理后,在發放的房屋所有權證中加蓋“違章建筑”字樣的房屋,在辦理各項業務時應視為合法建造房屋;在辦理各項業務后,新發放的房屋所有權證上不再加注“違章建筑”字樣。
第三節 商品房合同信息備案的規定
一、預購商品房合同信息備案
(一) 自合同簽定之日起30日內到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合同備案;
(二) 申請商品房買賣合同信息備案應提交的材料;
1、生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2、商品房買賣合同信息備案申請表;
3、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及資質證書(出示原件,提供復印件)。
注: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如未按要求進行審驗或被吊銷,在此期間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夠進行備案。
(三) 合同信息備案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
二、預購商品房合同備案信息撤銷
(一)、應提交的材料
1、合同備案信息撤銷申請表;
2、已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3、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預告登記的,應先注銷預告登記后再撤消合同備案信息;
4、購買人應持有效身份證件到現場確認簽字。
第四節 房產檔案的立卷歸檔原則
一、 總的立卷原則:
1、以房屋登記基本單元進行立卷,一個房屋登記基本單元發一本證,立一個卷。
2、按照私產、單位產等的產別進行分別立卷。
3、卷號的構成:丘號(4位)+權號(6位),丘號是測繪隊人員根據房產所在位置利用“丘號圖”確定;權號=產別代碼(1位)+順序編號(5位)。
二、轉移后房產的立卷原則
(一)私產
1、私產轉移成私產
(1)原產權人的房產全部轉移給一人的,使用原卷號。
(2)原產權人的房產全部轉移給多人的,放原產權證的卷使用原卷號[受理],其余卷的卷號自動生成。
(3)原產權人的房產部分轉移給多人(或一人)的,原產權人用原卷號[受理],其它人的卷號自動生成,
如果發現原卷號不正確,原卷號不能使用的,凡屬于丘號(或產別)錯的,應把錯的丘號(或產別)改過來[測繪與受理人員配合完成],再自動生成新權號、新卷號。
2、私產轉移成單位產的卷號應自動生成,一律不能使用原卷號。
(二)單位產
1、單位產轉移成私產的卷號應自動生成,一律不能使用原卷號。
2、單位產轉移成單位產
★注意:對于用老辦公系統辦的卷轉移后,一律自動生成新卷號、立新卷[受理人員負責] 。(所謂老辦公系統是指1998年以前產權處使用的系統,所發放的房屋所有權證不是建設部統一印制的)。
★對于用新辦公系統辦的卷:
(1)原產權單位的房產全部轉移給一個單位的,在產別相同的情況下,使用原卷號。產別不同時,卷號自動生成。
(2)原產權單位的房產全部轉移給多個單位的,在產別相同的情況下,放原產權證的新卷使用原卷號(否則,卷號自動生成),其余卷的卷號自動生成。
(3)原產權單位的房產部分轉移給多個單位(或一個單位)的,原產權單位的產別沒有變化時繼續使用原卷號(否則,卷號自動生成),其它單位的卷號自動生成,
如果發現原卷號不正確,原卷號不能使用,凡屬于丘號(或產別)錯的,應把錯的丘號(或產別)改過來[測繪與受理人員配合完成],再自動生成新權號、新卷號。
三、 立卷的其它要求
1、對于變更、轉移、更名、更正、遺失補證等登記,在受理時,無論使用老卷號與否,均應該錄入其老卷號、老證號。
2、當某個丘內的某一類權號用完后,下一次再用時,辦公系統會自動要求輸入新的丘號。這個新丘號不但在測繪隊內部應統一,而且要及時通知檔案館。
3、對于變更、更名、更正、遺失補證登記
★對于用老辦公系統辦的卷進行變更、更名、更正、遺失補證登記時,私產應使用原卷號;單位產,一律自動生成新卷號、立新卷。
★對于用新辦公系統辦的卷:
產別沒有變化時,使用原卷號(否則,卷號自動生成)。
4、審核表、權證存根等不應有涂改,發現有誤時,應重新填寫。
5、凡是拆遷兌換的房產一律自動生成新卷號、不得沿用原卷號,原卷號、原證號在受理時照常受理。
6、對老辦公系統所發放的產權證需要換發新證時,登記類別按“新建”處理。
四、歸檔程序
接收——拍照——編目——整檔——審查——入庫
五、歸檔原則
(1)初始登記仍按丘卷號逐卷歸檔;
(2)轉移登記按原丘卷號上下手并卷歸檔;
(3)變更登記、更正登記、注銷登記資料歸入原卷,已注銷登記的卷宗單獨存放。
(4)預告登記、異議登記、地役權登記單獨建檔。
(5)已注銷登記房屋檔案和臨時性檔案,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可以銷毀。
第三部分 房屋他項權登記業務
第一章 一般規定
一、可以設定抵押的房地產范圍
(一)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
(二)預購人對已經預購的商品房;
(三)符合條件的在建工程。
二、不得設定抵押的房地產范圍
(一)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二)用于教育、醫療等公共福利性質的房地產;
(三)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建筑物;
(四)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或以其他形式限制轉移的房地產;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已經預售出的房地產;
(六)在依法公告拆遷范圍內的房地產;
(七)已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
(八)占有或應分攤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已設定抵押的在建房地產工程及建成的建筑物;
三、他項權利登記類別
(一)對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地產、符合條件的在建工程設定抵押的,辦理房地產抵押權登記。
(二)對已經預購的商品房設定抵押的,辦理房地產抵押權預告登記。
(三)對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地產設定最高額抵押的,辦理房地產最高額抵押權登記。
(四)對在房屋上設立地役權的,辦理地役權登記。
(五)對已經登記的抵押權登記、抵押權預告登記、最高額抵押權登記、地役權登記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請變更的事項,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
(六)對已經登記的抵押權登記、抵押權預告登記、最高額抵押權登記、地役權登記等轉讓的,辦理抵押權轉移登記。
(七)對抵押關系終止的,辦理抵押權注銷登記。
四、登記的相關稱謂
(一)本手冊所稱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
(二)本手冊所稱抵押人,是指將依法取得的房地產提供給抵押權人,作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債務擔保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本手冊所稱抵押權人,是指接受房地產抵押作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擔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四)本手冊所稱預購商品房抵押,是指購房人在支付首期規定的房價款后,由貸款銀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購房款,將所購商品房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五)本手冊所稱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五、登記的一般程序的流程
申請--受理--審核--記載于登記簿--繕證—收費發證—歸檔
六、登記的法定名稱
(一)抵押當事人登記時使用的名稱應當是法定名稱或依法登記的名稱,不得使用簡稱和慣用名稱。
(二)抵押當事人登記的名稱應當與其交驗的合法身份證明上記載的姓名或者名稱相一致。抵押當事人為境外自然人的,則以其護照上的姓名進行登記,證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
七、登記申請
(一)申請抵押登記的申請人為抵押合同的當事人。
(二)申請抵押登記的,抵押當事人應當向抵押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抵押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向抵押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申請登記。
(三)抵押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請抵押登記的,應當向抵押登記機關交驗抵押當事人的委托書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抵押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交驗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委托書。抵押當事人為境外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申請抵押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公證或者認證。
(四)抵押當事人申請抵押登記,應當按規定內容填寫鄭州市房地產抵押權登記申請書、鄭州市預購商品房抵押權登記申請書、鄭州市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申請書、鄭州市房地產抵押權轉移登記申請書、鄭州市房地產地役權登記申請書、鄭州市房地產抵押權注銷登記申請書、鄭州市預購商品房抵押權注銷登記申請書、鄭州市在建工程抵押權注銷登記申請書、鄭州市房地產地役權注銷登記申請書。
(五) 經登記的共有房地產的抵押登記,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八、身份證明
(一)抵押當事人為個人
1、年滿18周歲的中國公民交驗身份證,身份證無法交驗的,應當交驗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文件;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交驗戶籍證明或身份證,以及監護人的身份證。
2、軍人交驗兵役證等有效身份證明。
3、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交驗身份證或者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地區的居民交驗身份證或者來往大陸通行證。
4、國外自然人交驗護照。
(二)抵押當事人為單位
1、境內法人,交驗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機關、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或組織機構代碼證。
2、境內其他組織,交驗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
3、國外企業駐國內機構應當交驗代表機構登記證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九、公證
(一)抵押當事人簽訂的合同需經公證的,應當向抵押登記機關交驗有關合同的公證文書。
(二)因下列情形抵押當事人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登記的,委托書應當經公證。
1、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和國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的房地產抵押委托代理的;
2、個人所有的房地產抵押委托代理的;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由中港、中澳法律服務中心加蓋“傳遞章”;臺灣地區應由河南省公證員協會辦理“比對”驗證;國外公證機關所作的公證文書須經中國駐該地使領館認證,并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十、申請登記文件
(一)抵押登記申請表應當由抵押當事人簽字并按指印或者蓋章;代理人申請登記的,由代理人簽名并按指印或者蓋章;由代理人申請登記的,代理人除交驗本人身份證明外,還應當交驗被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二)申請人應當按本手冊向抵押登記機關交驗申請登記文件。按規定提交復印件的均須交驗原件。
十一、房地產抵押合同
(一)抵押當事人應當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由抵押當事人簽字并按指印或者蓋章。房地產抵押合同應使用統一格式文本。
(二)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抵押當事人應當到抵押登記機關申請房地產抵押權登記。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三)房地產抵押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1、抵押人、抵押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姓名、住所;
2、主債權的種類、數額;
3、抵押房地產的處所、名稱、狀況、建筑面積、用地面積以及四至等;
4、抵押房地產的價值;
5、抵押房地產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責任以及意外損毀、滅失的責任;
6、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7、抵押權滅失的條件;
8、違約責任;
9、爭議解決方式;
10、抵押合同訂立的時間與地點;
11、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四)以在建工程設定抵押的,抵押合同還應當補充載明以下內容:
1、《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編號;
2、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3、施工進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4、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十二、登記受理
(一)申請房地產抵押登記的,申請人應當交驗規定的申請登記文件。申請人交驗的申請登記文件齊全的,抵押登記機關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辦事大廳受理憑證(以下簡稱受理憑證)。
(二)受理憑證應當注明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登記類別、房屋座落、受理人員及時間,申請人應當在受理憑證上簽名確認。
(三)不予受理的,抵押登記機關應當當面或書面告知申請人。
十三、登記申請撤回
(一)抵押登記申請撤回的,應由抵押當事人共同申請。
(二)申請房地產抵押登記事項在記載于登記簿前撤回登記申請的,應當由原申請人向抵押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交驗下列文件:
1、申請撤回的證明文件;
2、身份證明;
3、原登記申請的受理憑證。
(三)抵押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撤回申請時核查房地產抵押登記信息系統,申請人申請撤回的登記事項未記載于登記簿的,應當予以撤回,所收申請登記文件在三個工作日內退還申請人。
(四)申請撤回的登記事項已經記載于登記簿的,不予受理撤回申請,可以由申請人申請抵押注銷登記。
十四、審核
抵押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房地產抵押登記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抵押登記的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登記并頒發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房地產抵押登記證明,并記載于登記簿。
十五、有關申請文件的要求
(一)申請人交驗的各種申請登記文件不得涂改。
(二)申請人交驗的申請登記文件有涂改的,應當按下列要求辦理:
1、對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有涂改的,應由原發證機關換發新證;
2、對交驗的其他證件有涂改的,應由原發證機關換發新證或者在修改處注記并蓋章。
十六、登記的法定文字
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表、房地產抵押合同、各種證明文件、房地產抵押登記管理信息系統、房地產抵押登記所頒發證書或證明等的書寫、記載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文字,涉及數量、日期、編號的,使用阿拉伯數字。外文譯成中文的,以經過涉外公證的譯文為準。
第二章 房地產抵押權登記所需要件
一、以房屋設定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登記、
(一)申請抵押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書;
4、抵押合同;
5、主債權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二)抵押權人為非金融機構的,申請人應當向抵押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文件:
1、登記申請書(原件);
2、鄭州市房地產抵押合同(原件);
3、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復印件);
4、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復印件);
5、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6、房地產抵押估價報告(原件);
7、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合同(原件)。
(三)個人之間借貸的,申請人應當向抵押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登記申請書(原件);
2、鄭州市房地產抵押合同(原件);
3、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復印件);
4、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復印件);
5、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6、房地產抵押估價報告(原件);
7、經公證的主債權合同(原件)。
二、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抵押權設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下列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1、抵押當事人、債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2、被擔保債權的數額;
3、登記時間。
三、第二條所列事項發生變化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情形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
(一)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房屋他項權證書;
4、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變更抵押權的書面協議;
5、其他必要材料。
因抵押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發生變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發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無需提交前款第4項材料。
因被擔保債權的數額發生變更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四、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因主債權轉讓而轉讓,申請抵押權轉移登記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房屋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五、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抵押權已經實現;
(三)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抵押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六、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記申請書;
(二)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 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 證明房屋抵押權消滅的材料;
(五) 其他必要材料。
七、以房屋設定最高額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
(一)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書;
4、最高額抵押合同;
5、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二)當事人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存在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已存在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
2、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同意將該債權納入最高額抵押權擔保范圍的書面材料。
(三)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除第二條所列事項外,登記機構還應當將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明確記載其為最高額抵押權。
八、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登記事項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
(一)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房屋他項權證書;
4、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5、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變更的證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因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發生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九、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債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房屋登記機構不得辦理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當事人約定最高額抵押權隨同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移的,應當在辦理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之后,依據第四條的規定辦理抵押權轉移登記。
十、經依法登記的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十一、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將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經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當事人協議確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了債權數額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照當事人一方的申請將債權數額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十二、以在建工程設定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設立登記。
(一)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設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抵押合同;
4、主債權合同;
5、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6、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7、其他必要材料。
(二)已經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登記證明;
4、證明在建工程抵押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十三、在建工程竣工并經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后,當事人應當申請將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轉為房屋抵押權登記。
第三章 地役權登記所需要件
一、在房屋上設立地役權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地役權設立登記。
(一)申請地役權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地役權合同;
4、房屋所有權證;
5、其他必要材料。
二、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地役權設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記簿,并可將地役權合同附于供役地和需役地房屋登記簿。如果地役權登記一方是土地或雖然都是房屋但不屬一個登記機構管轄的,應由供役地方先辦理登記而后需役地方再辦理登記。
三、已經登記的地役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地役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章 抵押權預告登記所需要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抵押權預告登記:
(一)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
(二)房屋所有權抵押;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書面同意,處分該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相應的房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當事人申請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預告登記事項辦理相應的登記。
三、申請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證明;
(六)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四、申請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預告證明;
(六)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章 其他規定
一、房地產抵押的遺失補證
(一)經登記的房地產抵押申請遺失補證的,申請人為抵押權人。
(二)申請人應當持遺失補證申請證明,查閱房地產抵押檔案并復印房地產抵押登記原始存根后,在本市發行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向抵押登記機關申請遺失補證。
(三)經登記的房地產抵押申請遺失補證的,申請人應當向抵押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登記申請書(原件);
2、房屋他項權證原始存根(復印件);
3、刊登遺失聲明的整版報紙(原件);
4、遺失證明(原件);
(四)經登記的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申請遺失補證的,申請人持遺失補證申請證明,查閱預購商品房抵押、在建工程抵押檔案并復印登記證明原始存根,由抵押登記機關審核后,在原始存根復印件上注記“代原件”,并加蓋抵押登記機關抵押登記專用章,不再補發新證。
二、其他
(一)國有企業、事業法人以國家授權其經營管理的房地產設定抵押的,應當提交經主管部門或者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批準的證明文件。
(二)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房地產設定抵押的,應當提交經本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證明文件。
(三)中外合資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的房地產設定抵押的,應當提交經董事會通過的證明文件,但企業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產設定抵押的,應當提交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通過的證明文件,但企業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換發房屋他項權證
(一)經登記的預購商品房在抵押期間竣工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后,抵押當事人應當持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證明,向抵押登記機關申請換發房屋他項權證。
(二)經登記的在建工程在抵押期間竣工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后,抵押當事人應當持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證明,向抵押登記機關申請換發房屋他項權證。
四、房地產抵押登記的注記
(一)對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地產抵押的,核發房屋他項權證。在房屋所有權證上注記設定他項權利摘要?槍懛课菟棛嘧C并加蓋“鄭州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公室”鋼印。
(二)對購買商品房抵押的,核發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證明。在鄭州市商品房抵押合同上注記抵押登記核準日期并加蓋“鄭州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公室抵押登記專用章”。繕寫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證明并加蓋“鄭州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公室抵押登記專用章”。
(三)對在建工程抵押的,核發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證明。在鄭州市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上注記抵押登記核準日期并加蓋“鄭州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公室抵押登記專用章”。留存主要原件?槍懺诮üこ痰盅旱怯涀C明并加蓋“鄭州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公室抵押登記專用章”。
五、房地產抵押權登記證書的領取
房地產抵押權證書領取,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身份證明及委托書;
(二)應當交納的各項費用憑證;
(三)受理憑證。
第六章 房屋他項權利登記工作基本要求
房屋他項權利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要求從事房屋他項權利登記工作。
一、受理人員職責
(一)審查所有合同、表格等填寫是否漏項、填寫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二)調閱微機檔案信息,查驗提交的文件是否與登記簿記載一致,查驗房屋是否有不得設定房屋他項權利的情況。
(三)校驗申請人提交的登記文件。留存復印件的,應當在復印件上加蓋“與原件相符”印章。
(四)審查申請人交驗的登記文件是否齊全。對資料齊全的予以受理,錄入資料信息,打印受理憑證,并將微機編號標注在檔案袋上,注明登記類別;對資料不齊的不予受理,出具一次性告知單。
二、審核人員職責
(一)對提交的申請登記文件進行審核。
(二)核對房屋他項權利檔案資料與微機登錄的信息是否一致。
(三)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簽署意見,簽名并注明日期;并記載于登記簿。將審核后的房屋他項權利檔案和微機信息,按規定程序傳遞給繕證人員。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提出處理意見返回受理人員,并及時通知申請人。
三、繕證人員職責
(一)繕證前應當對所接收的房屋他項權利檔案進行清點,做好接收記錄。
(二)統一使用微機進行繕證,核對登記編號,避免調出信息與房屋他項權利檔案不符。
(三)校核所繕寫證書或證明內容是否完整、清晰、無誤。所繕寫證書或證明的存根由校對人員簽章。
(四)整理已繕寫的證書或證明,核對證書或證明與房屋他項權利檔案一致,打印匯總表一式兩份,將匯總表與繕寫的證書或證明轉發證人員;將匯總表、房屋他項權利檔案資料轉交檔案人員,簽字并注明日期。
四、收費人員職責
(一)根據收件回執單向申請人收取房地產房屋他項權利登記費用,出具發票。
(二)將已收費微機信息傳遞給發證人員。
五、發證人員職責
(一)接收繕寫的證書或證明,核對證書或證明與匯總表內容、數量是否一致。
(二)查驗申請人提交的身份證明或委托書是否齊全、有效。
(三)發證人員憑申請人的受理憑證和交款發票辦理領證手續,并在收件回執單及發票上加蓋“已發證”印章。
(四)將發證后收回的受理憑證信息錄入微機系統,并打印傳遞表。核對發證存根,無誤后將傳遞表、微機信息和存根移交檔案人員。
六、檔案人員職責
(一)檔案人員對接收的檔案進行核對,驗收資料是否齊全,檔案資料與存根內容是否一致,發現有誤的及時返還上一環節。
(二)對驗收無誤的房屋他項權利檔案,進行分類、歸檔。